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并附规范性文件文本。

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