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审查,必要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