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在十日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建议。

对有关机关移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审查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