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