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发展数字金融,推进数字金融科技创新,促进数字技术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金融管理等领域的深度应用,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

省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国际化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担保、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和国际合作,推动跨境支付大数据应用,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

支持依法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探索开展跨境数字身份互认。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国际先进的电子支付标准。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提供跨境资金结算服务,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