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八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