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占用医院、学校、幼儿园周边的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无正当理由的,持续停车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