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驾驶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二)在停车泊位标线范围内停放,车身及运载货物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标线;(三)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四)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五)服从管理;(六)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