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以下区域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主路,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渐变段的起点开始的路段,若交叉口未展宽则距离交叉口停止线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二)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
(三)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
(四)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
(五)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范围内;
(六)支路距离交叉口停止线二十米以内的路段;
(七)通信、燃气、供电、供水、排水、化粪池等地下管道工作区域上方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一点五米范围内;
(八)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停车和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