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当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确定临时停车时段、停放范围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行道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公共场地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
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和消防安全;
(二)不得占用绿地和盲道;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