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等机动车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全天或分时段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商用停车设施、个人停车设施实行错时有偿使用,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