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等机动车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全天或分时段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商用停车设施、个人停车设施实行错时有偿使用,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