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和管理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整合数据信息,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车信息服务。
全市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应当汇集全市各类机动车停车信息,实时发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停车信息,提供停车引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违规停车投诉等便捷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停车资源普查,将普查结果纳入全市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