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用地、资金、政策的支持保障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停车楼、地下停车库、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智能化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