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立交桥下、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道路范围以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