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巡游车经营企业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为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车辆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营运,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巡游车经营企业未建立节能环保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巡游车智能服务车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巡游车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安排维修,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巡游车经营企业未及时领购和发放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发票、建立发票流向登记簿或者借用、串用发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巡游车经营企业将巡游车交给未办理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进行营运,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巡游车经营企业克扣、截留巡游车驾驶员政策性补贴,处以克扣、截留金额二倍罚款。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公布的运价规则结算运费,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如实提供网约车发票,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巡游车个体经营者有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