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使用计价器收费,拒绝载客,途中甩客、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者合载,议价,将巡游车交给未办理服务监督卡的人员驾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未执行定价标准,破坏、拆卸、改装统一安装的智能服务车载设备,将巡游车交给无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计价器准确度,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如实打印或者按照乘客要求如实给付有效发票,在客流集散地停车待租时未依次候客、载客,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转借、串用发票,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乘客同意合载时未与乘客协议租价,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等方式招揽乘客,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私自在车体外部和车厢内部设置粘贴物,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网络平台规划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网约车驾驶员通过网络平台支付系统以外的方式收费,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巡游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一至六个月。

网约车驾驶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一至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