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或者客运经营许可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客运经营许可;巡游车经营企业考核期内客运经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两次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回其百分之十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吊销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