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每辆车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