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监测系统,并做好运行维护,实现与巡游车经营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等。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