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以客观评价、安全营运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和标准,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奖励、核减、延续经营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延续经营、网约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以及驾驶员奖惩的依据。

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