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妨碍检查。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