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和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客流集散地设置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停车泊位、专用通道,应当设立相应标志标识,免费向客运出租汽车开放。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停车泊位、专用通道的日常运营服务秩序管理,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