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和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客流集散地设置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停车泊位、专用通道,应当设立相应标志标识,免费向客运出租汽车开放。

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停车泊位、专用通道的日常运营服务秩序管理,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