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规范使用服务用语,文明礼貌;
(二)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物、吐痰;
(三)保持车身外观整洁、车辆附属设施完好,车厢、行李厢整洁、卫生;
(四)保持车辆服务设施、标志、标识齐全完好;
(五)按照乘客合理要求升降车窗玻璃和使用车内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六)发现乘客遗失财物,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上交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