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终止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客运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专用标志等交回原许可机关。终止经营时,客运出租汽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