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巡游车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自依法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变更客运经营许可手续,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

巡游车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办公场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