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终止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客运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专用标志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终止经营时,客运出租汽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