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已进行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的巡游车驾驶员办理服务监督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