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员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参加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交通运输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安排申请人参加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日内核发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