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可以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到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

巡游车企业不得将车辆经营权转让给个人。

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将车辆经营权转让给个人的,受让人应当先行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转让后,经营权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