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巡游车经营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的机关提出延续经营权期限申请。

巡游车车辆无法继续营运或者提前更新的,车辆经营权期限终止。巡游车经营者继续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的机关提出延续经营权期限申请。

原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的机关根据巡游车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延续经营权期限。准予延续许可的,延续期限不超过八年。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