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应当直接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并实行委托管理。

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应当自主选择经考核为良好以上等级的巡游车经营企业实行委托管理,并由受委托单位报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巡游车个体经营实行委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