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二节 客运经营许可第十一条有效申请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许可前,应当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本条例施行后新增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由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配置。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巡游车车辆经营权配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放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