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未按照处理计划和时限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应当予以纠正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