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法提出下列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一)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二)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