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审查中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