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委员会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审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委员会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