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十条有效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相关委员会开展同步审查。相关委员会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