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相关委员会开展同步审查。

相关委员会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