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九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或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