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同时向多个审查机关报送备案审查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相关委员会应当加强沟通协作,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