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负责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