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移送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