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移送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