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的;
(三)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的;
(四)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
(五)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