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