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协同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和配合本地区本系统平安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责任制度,维护本单位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