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和依法处理招录招聘、劳动关系、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障等领域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