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做好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宣传,推送安全提示信息,及时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违法信息拦截、预警劝阻、协调处置等机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监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职责,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信息,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