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卫生、跟踪帮扶、社会救助、招录招聘等领域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