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分析研判、防控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源头责任,落实社会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研判、预警、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实现精准、高效防范社会风险。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