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全程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