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物资保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完善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疫情报告、应急处置、联防联控等制度,有效防范、应对和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